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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0-7-29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4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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