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济适用房新规定
最近,陆续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新规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话题。4月底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指出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紧接着,5月中旬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随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细则。
一系列新规定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办法还明确指出,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对于此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集中在二手房市场的规范限制,专家认为,经济适用房更重要的是在开发、首次销售环节。解决经济适用房的问题不能仅在二级市场进行规范限定,一级市场的规范控制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经济适用房投机炒作问题,让经济适用房交到真正的低收入人群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