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要留意商品房卖方主体资格
商品房的卖方有开发商,委托代理人以及房地产中介以及房主个人。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对房屋的销售主体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防止因商品房卖方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1、 开发商
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进行核查,并可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证件,检验证件上所载开发商名称与合同填写的开发商名称是否相符,如不符,则不可与该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2、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代理人必须在开发商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因此,购房者有必要审查开发商出具给其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等。
3、房产中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由于中介机构龙蛇混杂,常常因销售权属争议或超越代理权进行销售或虚假口头承诺满足购房者的要求从而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在与中介服务机构打交道时,一定要验证中介机构的合法代理身份,查清开发商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授权范围。
4、商品房共有人
还有一个情形,房屋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下,购房者应如何与卖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共有人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这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房产证上的权属人。如果购房者与共有财产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这种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是否有效呢?物权法上对此作了区分。即要看购房者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即指在购房时不知道该财产是共有财产或者不知情该行为人为无权处分人,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此种情形下,法律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认定该处分行为是有效的,该善意第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若购房者为恶意第三人,即在购房时明知道行为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与该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此种情况下,该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若其他的共有财产人对此行为不予追加认可,那么就属于无效行为,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
因此,为了确保购买房屋的权属清晰,购房者应该对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以及签订合同的对方认真核对,以免日后陷入房屋的权属纠纷中。
针对以上在合同签约过程中,由于卖方主体资格所带来的合同风险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通过律师见证的方法来降低合同的签约风险。即由律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主体的身份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见证合同签约过程,出具律师见证书,确保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