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简介
律所简介

    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是陕西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现有特聘多学科高级知名专家60余人,律师25人,驻外委托代理人17人,实习律师13人,工作人员10人。 本所有特色的管理,高素质的专家和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信誉,擅长诉讼业务、法律顾问业务、非诉讼业务、调查业务和中介服务。 为适应社会对律师服务质量的要求,本所定期组织律师相互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并邀请知名专家对本所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查看详细]

联系我们

电话:(029)85216079
电话:
13359201624
电话
:(029)85263592
地址:西安市小寨百隆广场B座10层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你当前的位置:陕西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  房地产新闻  >>  房地产新闻

楼市拍案惊奇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归谁

发布时间:2011-11-15 来源:新浪网  浏览次数:45
 

——新浪乐居独家栏目 专业律师帮您分析房产纠纷案例
    有句俗话说,恋爱是“谈感情伤钱”,婚后是“谈钱伤感情”。虽是玩笑话,但不无几分道理。婚后夫妻齐心,一起赚钱一起花,小日子越过越红火,这固然是每个人的愿望,但生活中总有各种各样的考验和变数,让夫妻之间也不得不多了一份提防,各自捂紧钱袋子。

  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夫妻合伙过日子”的传统观念,在法律界和市民中引起热烈反响和讨论。于是,我们发现,关于房子的家长里短的越来越多,酸甜苦辣,吵嘴干架。是婚姻绑架了房子,还是房子绑架了婚姻?诸如此类的讨论成了人们最现实的问题。

  在此,新浪乐居联合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楼市拍案惊奇》栏目,邀请《婚姻法》研究专家、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房子的纠纷案件做出解读,以给大家一些建议。栏目一周两期,敬请持续关注!

  案例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2007年7月底,张某和李某搬进了公寓。2011年8月17日,因感情不和,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张某认为,公寓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自己的,而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应该归自己。李某则认为公寓是张某婚后所得,而且双方共同住在公寓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豪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且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依照本条规定应认定为: 张某的父母是将房子赠送给张某个人,该房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此房屋,。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即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时,为防止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将房屋权属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若房子是由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除他们之间有约定的外,应认定为张某与李某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出资的数额。

1 1 首页| 前页| 下页| 尾页
人才招聘 | 法律声明